公告115年性別平等教育優良教學方案甄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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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115年性別平等教育優良教學方案甄選活動

國立清華大學

115年性別平等教育優良教學方案甄選活動實施計畫

115 年 1 月 21 日籌備委員會會議決議

一、計畫目標:

(1)鼓勵教師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

(2)提升教師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材研發風氣,激勵專業成長。

(3)鼓勵教師研發性別平等教育的實用教案,教案設計植基於全人性教育、生命教育及品德教育的理念,並符合十二年國教課綱的精神,以提供全國教師參考使用。

 

二、主辦單位:國立清華大學竹師教育學院「性/別教育發展中心」

 

三、活動對象資格: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在職教師或教保員(含代理);實習教師及志工教師須與在職教師或教保員(含代理)組成團隊。已經連續二次獲得前三名獎項者,須隔一屆始可再次報名。曾三度獲得前三名獎項者,如果繼續投稿將不納入比賽,經評審審查後,得給予獎勵,列為觀摩作品,並邀請在頒獎日或中心舉辦之相關研習或工作坊中分享。

四、活動日程:

五、活動相關訊息公告網址:

「性/別教育發展中心」網站https://genderedu.site.nthu.edu.tw/

真善美教學資源分享網https://goodlife-edu.org/

六、收件地址:300044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

國立清華大學竹師教育學院 性/別教育發展中心 收

電話:(03)5715131轉61330

聯絡信箱:genderedu@gapp.nthu.edu.tw

七、參加方式:

(一)請參考「115年性別平等教育優良教學方案甄選活動投稿須知」。

(二)投稿所需相關表件格式請參見附件或逕至本中心網站真善美教學資源分享網下載。

八、評選方式與標準:

(一)評審委員由本中心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教師組成評審團進行作品審查。

(二)評選標準:

  1. 基本條件(參考資源):教案設計須至少 引用「真善美教學資源分享網」之一項資源,例如教案、教學資源、知識加油站、線上研習等資源。
  2. 其他評分面向:包括設計理念、適切性、實用性、有效性、創意與啟發性等,說明如下:

九、 獎勵及發表:

(一)得獎名單於116年2月22日前公佈於本中心網站,並以email通知得獎者。

(二)依評審評分成績,分組錄取特優、優等、甲等、佳作等獎項,各獎項主辦單位依據評審結果有權決定得從缺。

(三)獎勵(每組評選特優獎、優等獎、甲等獎各1名,佳作獎每組數名)。

特優獎:獎金壹萬元,獎狀乙幀。

優等獎:獎金捌千元,獎狀乙幀。

甲等獎:獎金伍千元,獎狀乙幀。

佳作獎:獎金壹千元,獎狀乙幀。

(四)獎勵方式:績優者經本中心核定頒發獎勵。於116年3-4月辦理頒獎典禮,獲獎者須於頒獎典禮當天出席受獎及配合主辦單位安排進行發表(每件得獎教案,至少須一人出席) ,否則取消獲獎資格。凡得獎之優良教案及相關檔案,將於「真善美教學資源分享網」提供分享與下載。

十、 活動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須符合本計畫之「活動對象資格」。若經查不符合者,將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

(二)參賽作品無論是否錄取,恕不退還,請自行預留底稿。

(三)參賽者作品之撰寫與投稿方式請依照本活動之「投稿須知」,格式不符合或投稿繳交之資料不全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參賽資格。

(四)入選作品之智慧著作財產權依據本活動參賽者所簽署之授權書與切結內容規範。

(五)若參賽作品經人檢舉或告發涉及侵害著作權或專利權,將取消其參賽或獲獎資格並追回原發放之獎金及獎狀。參賽作品若涉及違法,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六)參賽者不得以曾獲獎之作品投稿本次甄選活動,投稿本活動之作品亦不得一稿多投,同時參加其他競賽,違者將取消參賽資格。

(七)參賽作品內容以自行開發製作為主。若引用他人之圖片、影音與文字等,須取得所有權人同意,並依照學術倫理註明出處。

(八)避免在參賽作品中直接呈現他人網頁。

(九)作品繳交期限截止後,參賽者不得再新增、刪除、或修改。

(十)參賽作品及附件資料請以掛號方式郵寄,投稿報名以郵戳日期為憑。郵寄過程、費用及寄件後確認事項由參賽者自行負擔與處理。參賽作品若因郵寄過程遭毀損,參賽者自行負責。

(十一)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委員公平、公正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

(十二)凡報名參賽者視為認同本實施計畫的內容與規定,主辦單位保有修改本活動實施計畫之權利,報名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就本活動所為之決定擁有最終決定權。

(十三)若本實施計畫有所修正或補充,主辦單位得公佈於本中心網站及「真善美教學資源分享網」。若遇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更改內容或辦法,將以網站公告為依據。

(十四)參賽者於報名本甄選活動時即表示已經詳閱「115 年性別平等教育優良教學方案甄選活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告知義務聲明」,並同意主辦單位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蒐集本人參與活動所需之相關資料,並合法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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